近日,锦龙股份披露中山证券一起涉诉案件,纠纷源于十年前的一笔通道业务。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在该业务链条中分别承担出资、通道和放款的角色。
十年前的通道业务,风险余波影响至今。
近日,锦龙股份披露中山证券一起涉诉案件,纠纷源于十年前的一笔通道业务。光大银行长春分行、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在该业务链条中分别承担出资、通道和放款的角色。
然而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称其3.5亿元资金被支行员工与融资方实际控制人合谋伪造文件套取,因此将业务链条的相关方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悉,包括资金占用费损失,涉诉金额达4.89亿元。
据悉,此次是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侵权责任纠纷”发起的新一轮诉讼。早在十年前,该行以“合同纠纷”为由单独起诉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要求返本付息,最终败诉。最高法曾表示,该案件并非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关于双方是否对资金损失存在过错并应如何承担责任,“本院不予审理认定”。这可能是本次新一轮诉讼埋下的“伏笔”。
通道业务中的通道方责任边界如何界定?是否能完全免责?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而据记者梳理近年来的司法判例,部分通道方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
中山证券陷通道业务纠纷
近日,锦龙股份公告称,中山证券近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该法律纠纷暴露出在“资管新规”出台前的通道业务乱象,以及券商资管产品充当通道后需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公告,该案件发生在12年前。2014年5月,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委托中山证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发出《投资指令》,授权委托中山证券代表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与平安深圳分行、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下称“柳河聚鑫源米业”)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该投资由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决策,投资安全与风险收益均由该行承担。
随后,中山证券代表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即招商银行无锡分行),通知受托人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将委托贷款资金3.5亿元的资金发放给柳河聚鑫源米业。该笔投资在2015年5月到期后,委托贷款未能按约收回。
纠纷源于资金损失应当谁来承担。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起诉,称实际上旗下长春汽车厂支行员工张磊与柳河聚鑫源米业实控人刘孝义冒用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名义,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签订虚假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等文件,导致上述3.5亿元的资金以“委托定向投资”业务模式通过多层通道流出,造成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资金损失。
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请求法院判令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国民基金、朱东卫连带赔偿3.5亿元及资金占用费损失。据其主张,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止,本案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4.89亿元。
锦龙股份表示,截至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中山证券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本次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锦龙股份也谈到,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两大银行曾“交战”多个回合
实际上这是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第二次发起的诉讼。早在2015年9月以前,光大银行曾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告的判决书披露该案件更多的细节。早在2013年下半年,柳河聚鑫源米业实控人刘孝义结识了上述张磊,请求其帮助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贷款3.5亿元,并承诺以帮助揽储作为回报。但刘孝义虚构资金用途,称要购买粮食,隐瞒公司背负巨额债务及自己炒作期货的事实。
上述2人曾尝试在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获取贷款,但没有成功。2014年5月,通过他人介绍,张磊认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的员工侯某某,双方初步确定通过银行间委托定向投资模式为柳河聚鑫源米业融资,即先由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方式将3.5亿元存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后者再根据与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签订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通过中山证券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向柳河聚鑫源米业发放贷款。
在上述协议需要签字的当天(2014年5月23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侯某某拿着上述文件到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签约,张磊谎称将上述书面材料拿去盖章,实则私自加盖了由刘孝义事先伪造并提供的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
6天后(5月29日)侯某某发现异常。他告知张磊,称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开户的预留印鉴是该行财务章和法人章,与其从张磊处拿到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上加盖的公章和法人章不一致,不能办理业务。张磊于是伪造一份内容为“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财务章已磨损,由公章代替”的《情况说明》,并再次加盖伪造的印章。
次日(5月30日),一系列关键事项展开。一是刘孝义司机将包括伪造的《情况说明》在内的全部材料带到无锡交给侯某某。二是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与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签订《同业存款协议》,前者支付存款资金3.5亿元。三是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按照协议将3.5亿元通过中山证券转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四是刘孝义携带伪造的《粮食购销合同》等资料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该行于当日将3.5亿元汇入柳河聚鑫源米业公司账户。
3个月后(8月13日)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报警,称张磊等人伪造公章,为刘孝义从“资管通道”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诈骗3.5亿元贷款。
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一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其胜诉,判令招商银行无锡分行返还存款本金3.5亿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
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不服,上诉至最高法。最高法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诉讼请求。
根据券商中国记者梳理两次判决,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定向投资法律关系;二是《同业存款协议》的效力如何。
深圳一名律师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称,上述焦点是案件关键,如果委托定向投资关系成立,根据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规则,则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可能需要“风险自担,自负盈亏”;如果《同业存款协议》有效,则根据还本付息的规则,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不仅要承担本金损失还要额外支付利息。因此,双方在这两个问题上存在根本对立。
最高法一锤定音。根据记者梳理,最高法认为,《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是张磊、刘孝义伪造的,并非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真实意思表达,而且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在看到印章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因此张磊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同业存款协议》虽然有双方银行盖章,但属于被张磊、刘孝义欺骗和利用,构成张刘二人犯罪链条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认定《同业存款协议》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遂认定既不存在委托投资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同业存款合同关系。
不过最高法在二审判决书也谈到,“由于本案并非基于案涉3.5亿元资金损失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故对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上诉主张的本案是否应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及招商银行无锡分行是否对资金损失存在过错并应如何承担责任,本院不予审理认定”。这为2026年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发起新一轮诉讼埋下“伏笔”。
已有通道类机构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如今,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发起新一轮诉讼,将银行、券商等通道方列入被告席。在该通道业务中,各方法律责任应如何厘清,值得市场持续关注。
2018年以前,“通道业务”在金融市场中大行其道。其火爆原因在于,一方面可以规避法规限制,另一方面帮助金融机构做大规模。彼时,通道业务服务提供者已从信托公司拓展到券商资管部门、基金公司子公司等。其中,券商资管为通道业务的“主力”。
为整顿通道业务“乱象”,监管开始频频发声与“出手”。2017年证监会强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同年发布《机构监管情况通报》,以“通道有风险,通道不免责”为主题,通报两起通道业务管理人因未勤勉尽责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2018年“资管新规”落地。自此,“去通道”成为明确的监管方向。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通道业务中通道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一直是市场关注的问题。2020年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华澳信托案”具有标杆性意义,成为首例信托公司要在通道业务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据悉,华澳信托被判对投资者相关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上海金融法院看来,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在其以自身名义独立从事信托管理事务时,需尽到必要合理的注意义务。
另一起相关案例在2024年迎来终审判决。在陈某诉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侵权责任纠纷案中,作为通道方的光大信托,被判40%的连带赔偿责任,此前在一审判决中该信托公司被判100%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案涉信托计划为被动管理型,但受托人的法定义务在被动管理型信托中仍然不可免除,光大信托仍应当审慎尽职履行法定责任,把控业务准入标准,完善项目尽职调查,严格资金支付,不得向委托人转移信托计划合规风险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