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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扩容

2026-08-19 09:42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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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今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深化高水平金融开放,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今年9月14日起施行。

  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组成的企业联合体,涵盖中资出海跨国公司与来华外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为满足跨国公司资金跨境流动频繁等需求,2021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在北京、广东等地推出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支持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节约流动性管理成本。总体思路是根据企业合并所有者权益分别核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自主归集、灵活调配、统筹使用境内外人民币和外币资金。其中,使用人民币可获得更大资金跨境调配空间,体现本币优先。

  202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推广至全国。本次发布的《通知》则是将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从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是去年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政策接续,为企业统筹境内外本外币资金提供普惠化政策路径。

  记者了解到,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有3方面主要区别。一是准入门槛,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建池量化指标为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的十分之一,且国际收支规模和营业收入总额条件满足其一即可,支持更多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入池。对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跨国公司,准入门槛量化指标进一步减半。

  二是备案登记受理主体,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由主办企业所属外汇局省级分局办理备案登记,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则将备案登记权限调整至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跨国公司办理备案更便利。

  三是资金划转权限,额度归集方面,在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中,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相关系数为0.6、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为0.8,对应可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为所有者权益的0.6倍,低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集中收付业务范围方面,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允许主办企业代境内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进行集中收付,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在此基础上允许主办企业代境外成员企业与境外主体进行集中收付。

  从政策细节来看,《通知》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成员庞溟表示,《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外汇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深化与制度创新,我国资本项目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进一步推进。整体来看,新政策是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将显著提升跨国公司资金管理效率,并推动人民币在跨境资金流动中的使用。新政策更突出“全国性覆盖”和“制度化常态化”,也显示出监管层在推动跨境资金便利化与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的政策自信。

  “资本项目开放服务实体经济的落脚点,在于更好满足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的跨境资金配置需求。近年来,我们深入推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改革,大幅压减行政许可,提升业务办理效率。下一步,将进一步从‘单项业务便利’向‘经营主体便利’转变,从‘事前审核’向‘事中监测和事后核查’转变。对经营稳健、信用优良的主体,给予更高便利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朱鹤新表示,银行外汇展业改革、跨国公司资金池等政策,正体现了这一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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